宜州市法院未把握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,一处房产在拍卖3年后被撤销
10月8日,法院的一纸《责令退出房屋通知书》,让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的房主韦先生和周先生好无奈。3年前,他俩竞买下宜州市法院拍卖的这处房产,但今年10月,法院裁定撤销拍卖,并责令他们搬家。
买下法院拍卖房
据介绍,这处房屋先后被拍卖了两次。最初,房屋的产权人是庆远镇的左某。2003年,左某与人发生借贷纠纷,被对方告上法院,法院查封了左某的房产,并于2004年公开拍卖。谭某母子以5万元的价钱买下该房产,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,取得了房产证。
随后,谭某母子将房屋分成两部分。2005年,谭某又与柳州的叶某发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,宜州市法院于2005年10月再次将该房产拍卖。这次,韦先生和周先生竞买下该房产。
住了3年被责令搬家
买下该房产后,韦先生和周先生都花钱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在此居住。今年9月8日,他们突然收到了宜州市法院下发的两份民事裁定书,要求他们搬家。原来,该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,按当时相关法律规定,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,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因此,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直都属于左某。
10月8日,韦先生和周先生又收到了宜州市法院的《责令退出房屋通知书》。该通知书说,两位屋主分别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已被房产管理部门注销,通知他们3日内到法院领取购房款及利息,并要求他们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搬出该房屋,将该房屋交付给左某,如逾期不交付,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“法院岂能视有关规定如儿戏,说拍卖就拍卖,想撤销就撤销?”眼看着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房屋突然之间易了主,两位房主很是无奈。他们认为,房屋所有权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,而当时也没有任何部门要求他们办理土地使用证件。
买受人损失谁担
根据法院裁定,撤销拍卖后,韦先生可领到购房本金3.5万元,利息5000多元;周先生可领到购房本金7.9万元,利息1.2万多元。对此,韦周两人都认为,法院退回的购房款及利息不足以弥补他们的损失。
“法院一纸通知就把我们赶了出去,而我们遭受的损失谁来弥补?”两位当事人说,由于该房屋所处的地段是宜州市的黄金地段,该房产现在的价格比3年前要高出许多,因此,法院撤销拍卖让他们遭受了很大损失。此外,当时他们花了一笔钱装修,这些费用也不应忽略。
法院的裁定虽承认在拍卖谭某母子房产期间,“没有把握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用地的规定,没有严格审查竞买对象”,但并没有提到补偿买受人其他损失。
10月29日和30日,记者两次来到宜州市法院,但该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都婉拒了记者的采访。
